2008年2月10日星期日

反腐敗的要害在於異體監督

9月13日,中國“國家預防腐敗局”掛牌成立。據公佈,該局的職能主要是“組織協調,在全國形成防腐的合力”,並負責“協調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仲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防治腐敗工作”。據說此機構將以中紀委與國家監察部為“後盾”――沒有媒體往下追問一個ABC級的問題:中紀委與監察部以本身權威協調反腐都沒有成效,以它為“後盾”的機構何以反而能夠起到更好的協調作用?


其實,要考察中國當局是否有誠意反腐敗,決不是看其成立反腐部門數量的多少,也不能看其又下達多少個檔,更不能看領導人的反腐表態,而是要看其是願意放棄已經被其自身的政治實踐證明屢屢失敗的同體監督,換言之,就是看其是否願意是否願意放棄現在的極權政治體制。


近年來,就在中國官員群體用他們的嚴重貪腐屢屢證明其所屬的統治集團已墮落為一個盜賊集團時,中國當局也不斷用各種方式宣示反腐決心:從1996年開始實行但至今也未見成效的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以及前後共下達幾十次有關禁止官員家屬子女經商的文件,動員官員吐出贓款可保官位的“反腐一二三工程”,……包括今年中紀委發出“6•28大限令”,但無一能夠生效。何故?原因就在於所有的文章都在同體監督這個範疇裏做,而再好的外科大夫無法給自己動手術,再快的刀也砍不到自己的刀背上。尤其是在高層缺乏自律,其子女經商致富的傳聞通過網路迅速傳播之時,沒有任何官員會廉潔自律。


但讓官員們真正感到放心的是,他們明白當局的所謂“反腐敗”只是一種政治表態,因為就在政治高層不斷宣示“反腐決心”的同時,當局還開動全部宣傳機器為西方民主政治抹黑。每當民主國家發生一些腐敗事例,都被中國媒體“高屋建瓴”地歸結到“民主制度也產生腐敗”這一“高度”來認識,印度政壇的腐敗自然是教育民眾最好的“教材”,而臺灣“駙馬”趙建銘腐敗案最初也確實讓中國當局興高采烈地拿來證明“民主制度產生腐敗”,但隨著網路上出現“還是民主制度好呀,什麼時候咱們也能將駙馬、太子的腐敗拿出來晾一晾”這類言論,當局立即明白今之民眾並非“文革”時期的群氓,於是立即降下調門,不再對此事件追蹤報導――既然保證官員群體能夠肆意尋租的體制還被當局刻意維護著,那“反腐”自然只是哄哄百姓的空頭許諾,被抓的不過是倒楣鬼與政治失敗者陳良宇之流。


“民主制度也產生腐敗”這一說法是建立在“民主制度能夠根除腐敗”這一假說之上。事實上,沒有哪個認真的研究者作過如此斷言。眾多研究者在比較了民主專制兩種體制在預防腐敗、監督政府與懲治腐敗等方面的效率與腐敗發生機率之後,得出的結論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腐敗就如影隨形,沒有任何政治體制能夠保證腐敗發生率為零。只是民主政治相對於專制政體來說,能夠更好地防治腐敗。這一結論早被無數事實支持,遠的不說,就以近日紐約世界銀行公佈的“腐敗貪污富翁榜”為例,位列前九位的蘇哈托等人不是獨裁者,就是徒有民主選舉形式的威權政治的統治者,他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貪污腐敗,就是因為他們的權力不受制約,留給他們以權謀私利的空間太大。而歐美民主國家高層領導,捲入腐敗醜聞的則相對少得多。比如經常被中國當局拿來做反面教材的美國,其開國至今已經三百多年,歷經幾十位總統,卻無一位因身涉腐敗醜聞而下臺。


其實,凡有頭腦者皆明白,中國貪污腐敗之風難以遏制,其真正原因在於一黨專制,對權力缺乏任何有效的監督機制,所謂中紀委,反貪局這些迭床架屋的機構,只不過是自個監督自個的“同體監督”。根據世界反腐經驗來看,異體監督的效果遠優於同體監督。但在中國,同體監督的方式雖然已被中國當局的政治實踐證明其效率極其低下,但通過政治民主化,讓權力處於社會監督之下,卻又正被中共千方百計地否定。這種情況下,設立一個國家預防腐敗局又有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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